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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《规则》六大亮点之六】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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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04-01 00:00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专设“监督管理”一章🏪,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,自觉接受党内监督、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💁🏻‍♂️,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:
 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🍽,严把政治安全关;
  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;
 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🏊🏽、说情干预的,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🍻;
 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。
  《规则》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。
  第七十一条提出,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、部门、单位党委(党组)负责人,私存线索6️⃣、跑风漏气🫷🏻、违反安全保密规定🤶🏼,接受请托💛、干预审查调查🈯️、以案谋私、办人情案🎶,侮辱🤛、打骂、虐待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,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,截留挪用🧓🏿、侵占私分涉案财物🧙🏼‍♂️,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,依规依纪严肃处理;涉嫌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的🦹‍♂️🩱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👨‍🎓。
  第七十三条提出,“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💂🏼‍♀️,对滥用职权🚴🏻‍♀️、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,实行终身问责”😧。

(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杨文佳)


文章分类: 廉政专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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